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办理取决于哪些情况

时间:2023-11-02 作者:宁夏律师

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办理:
(一)当事人要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协议书;
(二)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三)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签字;
(四)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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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是否需要办理取决于以下情况:
1、双方是否就财产公证达成协商一致;
2、存在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相关登记手续记入对方名下的;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
4、其他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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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是否需要办理取决于以下情况:
1、双方是否就财产公证达成协商一致;
2、存在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相关登记手续记入对方名下的;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
4、其他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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